《湘潭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gxj.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07-25 16:56

 

预拌砂浆是我国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型绿色建筑材料,它是由水泥、砂石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物等成份,经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在建筑工程中起装饰、粘结、衬垫等作用。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形式,相对于传统的现场搅拌砂浆,具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粉尘排放、促进文明施工、提高施工效率等优势,对促进全市节能减排、落实建设领域碳达峰与碳中和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目的

我市于2014年启动了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市政府于2014年7月出台了《关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4〕39号),同年制定了《湘潭市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2014-2018)》(潭经信发〔2014〕43号),2018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潭经信发〔2018〕44号),明确了“禁现”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部门工作职责,明文规定:市城区(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经开区、昭山示范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自201811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自2014年实施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一系列政策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促进了预拌砂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但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推广使用的力度不够大,监督管理还欠规范,部门配合欠协调,预拌砂浆企业产能没有有效发挥等。

2018年11月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快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潭经信发〔2018〕44号)已过时效,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力度,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和新形势的要求,有必要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湘潭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以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监督管理,促进预拌砂浆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年二次修订);

3.《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6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4.《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5.《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号);

6.《湘潭市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办法》主要内容及可行性、可操作性分析

办法共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规划管理、生产和流通、使用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措施,促进预拌砂浆的发展。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预拌砂浆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好房屋和市政建设项目预拌砂浆使用的造价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2.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书,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并依法按规定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3.明确了使用要求。湘潭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向取得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书的预拌砂浆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产品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纳入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范围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管理。明确了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监管要求。

4.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该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处理;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对预拌砂浆规定了较详细的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现了主管部门明确、部门职责明晰,突出了分工合作、形成“一盘棋”,在实际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本办法实施的相关问题

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获得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书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应合法合规,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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