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湘潭市公安局、湘潭市交通运输局、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潭市数据局联合印发了《湘潭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细则(试行)》(潭工信发[2026]12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对湘潭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含示范运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制定背景
随着汽车产业向智能化、网联化方向快速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转型的重要方向。为加快推动本市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提高全市智慧交通科技发展水平,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含示范运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管理细则》。
二、主要内容
《管理细则》共12章53条,另附7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介绍《管理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是职责分工。明确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数据局、湘潭经开区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是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基本条件。对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含示范运营)主体、安全(驾驶)员和车辆分别明确了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是安全性自我声明申请及审核流程。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含示范运营)主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具体流程。
第五章是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流程。明确了申请主体申领自动驾驶开放道路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具体流程、使用规定、号牌有效期及续领规定。
第六章是道路测试申请。明确了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测试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抽查的程序。
第七章是示范应用申请。明确了示范应用主体申请测试区示范应用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初始申请车辆需满足的道路测试里程与事故条件要求。
第八章是示范运营申请。明确了示范运营主体申请测试区示范运营试点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初始申请车辆需满足的示范应用里程与事故条件要求,以及示范运营主体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需在示范运营方案中载明收费标准。
第九章是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示范运营申请。明确了远程驾驶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远程驾驶示范应用、远程驾驶示范运营三个递进阶段的申请条件、里程要求和补充申请材料,并规定了远程驾驶驾驶(安全)员的除满足一般要求外,人车比不得低于1:3,以及还需完成40小时以上的自动驾驶测试车辆远程控制操作等额外要求。
第十章是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明确了测试路段和区域的公布要求、车辆标识要求、安全员检查义务、数据接入监管平台要求、活动过程记录要求、数据收集利用规范、车辆软硬件变更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撤销资格的具体情形。
第十一章是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含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事故报告制度和上报程序,以及事故责任认定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章是附则。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测试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设计运行范围、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人工操作模式、自动驾驶等用语的含义,规定了《实施细则》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