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内设机构、机构简介、领导信息等。
2.人事信息:人事政策、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
3.政策文件及解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作文件、政策解读及执行情况等。
4、规划计划: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5.财政信息:预算决算、招标采购、重大项目及相关政策。
6、工作动态:图片新闻、通知公告、动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址:http://gxj.xiangtan.gov.cn/)
2.政务新媒体账号:公众可通过微信搜索“湘潭工信”进行关注,也可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关注;
3.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申请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本局根据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提供,需要本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一)受理机构
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湘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见附件)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本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1号市人民政府大楼611室。
受理时间:夏令时(7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令时(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731-58570244
邮编:411100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邮寄本局办公室。(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由本局办公室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1号市人民政府大楼611室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731-58570262
邮编:4111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xiangtan.gov.cn/webapp/xiangtan/ysqgk/ysqgk_t.jsp)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731-58570244
4.口头申请。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联系电话:0731-58570244
(三)受理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提供形式
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本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